很久很久以前,我們以為版權與智慧財產權是關於作家、畫家、攝影師、音樂家、設計師等人的事,我們希望版權與智慧財產權可以讓他們盡情地發揮他們的創意,讓世界上有更多更美的作品讓人們欣賞。
可是這十年來,事情顯得不是這麼一回事。
原來版權與智慧財產權是關於我們每個人每天在做的事情。
有時候,它也是關於我們每天在侵犯的法律。
但它卻從來不是關於保護創作者發揮創意。
有鑒於IFPI與其他著作權單位控訴網路上個人侵權行為的行動日漸增加,每個人都有必要更加認識版權與智慧財產權,除了避免自己在無意間侵犯到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之外,更重要的是思考在保護版權的名義下,自己又犧牲了多少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本系列文章是我閱讀《數位海盜的正義》一書的一些整理與心得,希望可以轉述書中一些簡介與故事,讓更多人了解智慧財產與版權法的世界。
Copyright: the "Right" to copy
在開始長篇大論之前,先讓我們搞清楚這幾個名詞的差別:
-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是一種看不到的財產,它指是一種原創性的創意,由某人想出、以某種有形的方式實現,使其成為他/她的所有物。但是看不到碰不到的東西,我們很難去定義它的存在,更不用說是保護它了。所以,智慧財產權要保護的,是創造者的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的「壟斷權」,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這樣一來,希望在一段時間內獎勵創作者付出的心力,同時也激勵其他競爭者投入更多原創性的創新。
而智慧財產權中包含兩類權利:有關發明、商標和設計的「工業產權」,以及有關文學與藝術作品的「著作權」。
- 「版權」
版權的英文是 "Copyright",把它拆開來看就會發現其意思為「複製」(Copy)的「權利」(Right),就是這麼簡單。所以擁有版權的人,就表示他可以對版權物進行複製。而版權法給予智慧財產所有人決定誰能夠擁有「複製品」(copy)的「權利」(right)。
在這裡,版權保護的不是思想本身,他保護的是該項創意的獨特表達方式,像是小說、劇本、歌詞、或電影。所以取得版權的人,代表他可以禁止或許可:
-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 對著作公開展示、口述或演出
- 將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 將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 「著作權」
很有趣的是,其實它就是「版權」。
由於最早的版權在經年累月的演變下,已經不只包含複製著作物的範圍了,所以到了19世紀後半,日本制定其《日本著作權法》時,開始採用「著作權」的稱呼。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便參考此稱呼,從此沿用至今。
在本系列中為了統一用詞,後面將一率用「版權」來稱呼。
所以,你現在應該已經了解:
- 智慧財產權和版權所指的並不是同一件事情。
- 版權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智慧財產權尚包括保護發明、商標和設計的工業產權。
-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廣義的創意,版權保護的是該項創意的獨特表達方式─如複製、展示、改編等。
-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創作者,版權保護的對象是創作物的出版與傳播者。
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在我們整理出來的以上四點中,好像有些地方說不通?智慧財產權希望達到的,是透過壟斷權利讓創造者獲得他投注於創作的補償。但創作者在創作之後,往往需要委託擁有出版技術與管道的出版商來幫他複製他的作品(如作家之於書商、音樂家之於唱片商),這時創作者便必須將自己作品的版權─複製的權利─授權給這些出版商。從這裡開始,散播創意就不再是創作者的工作,而原先智慧財產權所授予的壟斷權利,也從創作者的身上,轉移到了出版商的手裡。那這樣一來,到底誰才享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利益呢?如果版權持有者可以決定允許或禁止創作物的表達,那麼將智慧財產授權出去的創作者,還能不能決定自己的創意要怎麼使用呢?最後,當我們在消費這些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時,究竟創作者又能夠收到多少呢?
讓我把這些問題視為一個開端,帶領大家繼續深入認識版權,相信這一路下來你會遇到更多說不通的規則與道理,尤其在音樂這一塊擁有最多爭議的領域。如果你也像我一樣熱愛音樂,希望支持音樂創作者做出好音樂,更希望自己的消費與貢獻能夠真的幫助他們在音樂之路上走得更順利,那麼請你要繼續觀看本系列的文章。我將會在往後的文章說到版權法的發展故事,以及在資訊科技出現後對版權概念產生的變化;我也會談論到一張CD的銷售價格,最後有多少能到音樂創作者手上;還有大家可能最關心的,就是版權法到底規範了哪些事情,使我們在與朋友分享我們喜愛的音樂時,究竟必須犧牲多少自由。
| 作者簡介: | 計畫領導/服務設計與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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