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認識版權的真面目(2)-版權的故事

《數位海盜的正義》的第二章一開始,即引用了一個1774年關於版權法的案子,名為「唐納森對貝克特」案。雖然本書引用了許多例子,好多好多案子中的人名都很像記不太起來,但是上面這個案子卻是版權法的里程碑,案子最後的判決結果說明了,「版權」已經從保障創作者的權益,轉變為政府授予的,不再永久屬於作者。(雖然這些判決通常都還牽涉了政治或商業動機)

從此版權便不斷在創作者與版權所有者之間拉鋸著,就像鐘擺一樣不斷在晃動,在本章要結束前作者還提到了,從歷史的演變一路下來所見,鐘擺停止的點不再聽地心引力的話落在中點,而是逐漸傾向版權所有者。

許多關於版權的案子,都暗示著法律的修正定立,並不是永遠都那麼的公平公正,總是會有些金錢權力的因素隱藏在其中左右著,盜版的出現自然不會令人驚訝。所以接著作者講了第一位盜版者的故事,那是一位為了複製讚美詩的僧侶,他被控告但不服判決,幸虧發生了戰爭讓他得以逃亡。他的下半輩子不但成唯一個有影響力的人還流傳世間,還寫了首有關權利的詩。這是最早的盜版行為。聽起來很平淡,但之後因為版權的出現及不斷擴大所引起的世界動盪,絕對是這位僧侶所想像不到的。

版權一開始為政府所控制,而盜版就在版權管不到的地方蔓延著,版權不斷的擴大管轄範圍,也愈來愈多國家立定了版權法,從英國到蘇格蘭再到美國,版權身旁總是緊緊跟著利益關係,作家們擁護版權法與否跟他們能否更有名又能更有錢有關係。這當然很正常,只是通常獲利最多的也是那些出版商,版權開始產生了濫用的危機。

這裡舉出一些關於創意與版權關係的里程碑。版權一開始便很明確的定義,是保護創意的「表達方式」而不是「創意本身」。例如馬克吐溫的《頑童歷險記》其實是他從一位黑奴口中聽到的故事,而他只是把它紀錄下來,這樣這本書的版權還是在他的名下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馬克吐溫的書是黑奴故事的一種表達方式,是被保護的。

另外一個例子,一位德國出版商將一本英文小說翻成德文並銷售,為什麼法官判他無罪?原來法官認為那位德國出版商翻譯後的文意與原著小說有顯著不同,所以並不是抄襲而是全新的一種表達方式,是被保護的。

這個案子之後,作家們開始緊張了,萬一大家都以全心文意來翻譯我的書,那怎麼行!所以經過不斷的遊說,政府終於修法將翻譯納入版權法的一環。此時的法律也指出,創意一旦公開就成為每個人的財產,是不能被獨佔的。就如從海水撈一杯水,這是我自己的水,但一旦倒回去後就是大家的了。

之後,一些案子的審判結果不斷的在挑戰著創意與表達的界線。真正被打破,是在電影出現時。當時《賓漢》這部片,一家舞台劇公司從作者取得片子的原稿後編寫劇本,而同時卻有另一家電影公司委託了一位劇作家在讀完原著後寫電影劇本。最後法官判定電影公司有罪,因為他侵犯了原著的戲劇改編權。這個時候,是連「電影腳本」也能有版權的。

這一章也提到了「合理使用」的這個名詞,不過這個詞跟法律一樣,不斷的被修正、反駁、重新定義,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個定論。最後引用一位教授的話,他認為應鼓勵不斷創新,而創作的背景資源是不能被控制住的。要在這個法律愈來愈苛刻的環境中還能保有個人表達與自由的權利,是需要雙方都能有所改變而且是互相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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